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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17          关键字:关于开展2022年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信,发改,财政,商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消费恢复提振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2号),进一步释放消费活力,促进汽车消费持续恢复,我们联合开展2022年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措施

2022年6月至12月,实施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对报废或转出个人名下湖北号牌旧车,同时在省内购买新车并在省内上牌的个人消费者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与各市州财政分别负担50%。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担当,认真抓紧落实。各地汽车消费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抓总职责,积极统筹推进,会同责任单位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创新政策举措,积极出台配套政策,放大政策效应,足额安排资金,确保政策惠企利民。

(二)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 密切协作配合,积极研究解决2022年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中的突出问题,形成鼓励汽车消费的工作合力。

(三)积极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发挥好媒体舆论宣传引导作用,让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广泛知晓,增强消费信心,营造鼓励汽车消费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办落实,做好总结评估。各地汽车消费牵头部门要组织开展2022年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督促检查,发现弄虚作假、骗补资金以及质量、价格等问题的,依法依规查处。及时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落实工作总结,各地汽车消费牵头部门应于2023年1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送省经信厅,同时抄送省商务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2年6月9日
 
2022年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实施细则



为落实《关于加快消费恢复提振的若干措施》,开展好2022年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鼓励汽车消费,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补贴范围

补贴期限内,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出本人名下湖北号牌旧车,同时在省内购买新车并在省内上牌的,可申请补贴。

报废或转出的湖北号牌旧车首次注册登记时间须在2017年1月1日之前,且2022年6月1日之前已登记在本人名下,以上日期均不含当日。

二、补贴期限

2022年6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如活动日期另有公告的,按新公告执行。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购买新车合同日期、新车发票开票日期均须在补贴期限内。完成车辆注册登记并获得行驶证后及时提交补贴申请,日期须在2023年1月31日前,逾期不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报废旧车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8000元/辆;购买燃油汽车的补贴3000元/辆。

转出旧车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5000元/辆;购买燃油汽车的补贴2000元/辆。

在补贴期限内,每位申请人只能享有1辆车的补贴。

四、补贴方式

属于补贴范围内的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出个人名下符合条件的旧车,到省内的厂家授权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处购买新车后,由经销商协助完成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登记。

个人消费者在省内上牌后,及时到协助完成信息登记的经销商处,按规定提交申报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所需申请材料。

经销商按规定完成申请材料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转账至符合条件的购车居民(个人消费者)银行账户。

五、申报审核拨付

经销商在补贴期限内,每月集中向所在市州汽车消费牵头部门提交个人消费者购买的以旧换新汽车的补贴申请(详见附表1和附表2)。

各市州汽车消费牵头部门负责及时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审查经销商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财政补贴资金的车辆信息(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及时汇总报本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经销商。各市州汽车消费牵头部门将通过审核的车辆数量和补贴金额汇总(含所辖县、市、区)报省经信厅,省经信厅负责提出省级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经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及时下达省级补贴资金至相关地区财政部门。

六、监督管理

省经信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部门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补贴资金按照规定审核、拨付和使用。

个人消费者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对经查实的个人消费者或串通他人及经销商等提供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其他事项

省内的厂家授权经销商名单由省经信厅委托有关机构征集后另行发布。

个人消费者申请补贴需要提供的主要资料:个人身份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新车购车合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机动车行驶证等。

本细则由省经信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部门,对有关条款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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